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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最高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向房產、國土部門發出协助执行...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4-3-19 14:19
標題: 【最高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向房產、國土部門發出协助执行...
(2019)最高法民申1796号

再审申請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章華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居處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新田村**。

法定代表人:肖来军,该公司履行董事兼总消除外痔肉球,司理。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郴州)状师事件所状师。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雷军華,湖南人和人(郴州)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申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志星,男,1985年1月2日诞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一审第三人:湖南省宜章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居處地湖南省宜章县城南西門村乙山坪。

法定代表人:彭北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請人宜章華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華冠建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吴志星、一审第三人湖南省宜章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玉溪公司)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胶葛一案,不平湖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733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請再审。本院受理後依法構成合议庭舉行了审查。現已审查闭幕。

華冠建材公司申請再审称,(一)華冠建材公司供给的新证据可以表白其享有涉案查封地皮和衡宇的租赁权,足以颠覆原审裁决。2002年8月前,玉溪公司在涉案查封的地皮和房產上出產水泥并在四周采矿,该處称為兴發采石場。2002年8月至2013年7月間,案外人欧阳秀芳拍賣获得玉溪公司谋划权,并以宜章县兴宜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兴宜公司)名义打點了采矿允许证。2013年兴宜公司将采矿允许证舉行了续期,并将采矿权經审批讓渡给了華冠建材公司。華冠建材公司获得采矿权以後,在玉溪公司查封的地皮和房產长進行出產功课,因而與玉溪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北京协商以後,彭北京赞成将园地租赁给華冠建材公司。華冠建材公司随後與宜章县玉溪镇企業辦签定了《园地租赁协定》。每一年向宜章县玉溪镇企業辦付出2万元房錢,取患了租赁权。華冠建材公司利用涉案地皮及房產长达四年,玉溪公司没有提出贰言,可以晚霜推薦,表白彭北京代表玉溪公司作出了意思暗示,两邊租赁瓜葛已建立。(二)原审裁决認定華冠建材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和法院的查封具备公示效劳,進而認定即便租赁权建立,也是在查封以後,租赁权不克不及阻却履行,属合用法令毛病。1.二审裁决关于“肖来军、華冠公司彻底有前提到挂号部分舉行盘問而未盘問”的認定毛病。華冠建材公司仅是承租人,而非買受人。按照一般的租赁買賣習气,租赁進程中承租人不必要到挂号部分打點任何事宜,也不必要去挂号部分盘問,法令所划定的“盘問义務”凡是是针對買受人而言。二审裁决将買受人的“盘問义務”强加给承租人華冠建材公司,合用法令毛病。2.華冠建材公司作為承租人,對地皮、衡宇是不是被查封,只能經由過程地皮、衡宇現場的状态舉行果断,即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地皮或衡宇张贴封条或通知布告。對承租人而言,查封的挂号其實不固然的對其發生公示效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財富的划定》第九条划定,法令划定查封不动產的,人民法院理當张贴封条或通知布告,并可以提取保留有关財富权证照。是以,查封舉动没有张贴封条或通知布告,在華冠建材公司不知情的环境下,不具备匹敌效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打點履行贰言和复议案件若干問题的划定》第三十一条划定,承租人哀求在租赁期内阻拦向受讓人移交占据被履行的不动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签定正當有用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据利用该不动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華冠建材公司承租涉案查封的地皮和衡宇產生在法院查封通知布告以前,有权继续占据利用涉案查封的地皮和衡宇直到租赁期满。综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項、第六項的划定,申請再审。

吴志星、玉溪公司未颁發定見。

華冠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拟证實其享有案涉地皮和衡宇的租赁权。

本院經审查認為,本案系華冠建材公司不平原审裁决,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項、第六項的划定向本院申生髮,請再审,故本案审查的重點是華冠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請是不是合适上述划定,是不是理當裁定再审。按照華冠建材公司申請再审的哀求及来由,本案审查的核心是:1.華冠建材公司供给的新的证据和原审证据是不是能证實其享有涉案地皮及房產的租赁权;2.原审法院查封的舉动是不是具备公示效劳;3.華冠建材公司主意解除强迫履行是不是有法令根据。

(一)关于華冠建材公司供给的新的证据和原审证据是不是能证實其享有涉案地皮及房產的租赁权的問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

華冠建材公司提交的五组证据,其一,從構成的時候来看,這些证据在本案诉讼前已客觀存在,但却没有在原审诉讼進程中提交;其二,從其所要证實的内容来看,反應的是案外人欧阳秀芳采辦玉溪公司谋划权建立了兴宜公司,并以兴宜公司的名义打點了采矿允许证,和兴宜公司申請采矿权持续审批、兴宜公司讓渡采矿权给華冠建材公司、采矿权人名称變动為華冠建材公司等一系列的進程。本院認為,兴宜公司名下采矿允许证流轉出處,與涉案查封的地皮及房產并没有直接瓜葛。華冠建材公司提出的证据,不克不及证實原审裁决認定究竟毛病,本院不予采用。

原审中華冠建材公司主意其享有涉案地皮及房產的租赁权的根据是其供给的《租赁协定书》和《园地租赁合同》。据查,《租赁协定书》名為租赁實為合股协定,系彭北京以其小我名义,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地皮投資入伙,以获得响應收益。《园地租赁合同》既無玉溪公司盖印也没法定代表人彭北京的具名确認,唯一玉溪公司的小股东宜章县玉溪镇企業辦的具名盖印,不足以证實该《园地租赁合同》是玉溪公司的真實意思暗示,不克不及证實華冠建材公司從玉溪公司取患了涉案標的物的租赁权。综上,華冠建材公司主意享有涉案地皮及房產的租赁权理据不足,原审不予TDS水質檢測儀,支撑并没有不妥。

(二)关于原审法院查封的舉动是不是具备公示效劳的問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事情若干問题的划定(试行)》第四十一条划定,對动產的查封,理當采纳加贴封条的方法。未便加贴封条的,理當张贴通知布告。對有產权敷臉巾, 证照的动產或不动產的查封,理當向有关辦理单元發出协助履行通知书,請求其不得打點查封財富的轉移過户手续,同時可以责令被履行人将有关財富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需要時也能够加贴封条或张贴通知布告的方法查封。

案涉房產及地皮已于2007年10月30日因吴志星與玉溪公司告貸合同胶葛一案,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查封。郴州中院于2007年10月30日别離向宜章县房產辦理局、宜章县河山資本局發出(2002)郴执字第18-3号《协助履行通知书》,查封玉溪水泥公司名下11套房產和玉溪公司名下地皮证号為好國用(2002)字第0001**地皮壹宗,同時在履行裁定上明白记录“2007年10月30日打出通知布告”。上述查封均請求查封時代未經郴州中院允许,不得打點讓渡、赠與、典質和其他设定权力包袱的手续。尔後,郴州中院也于2009年至2017年間對案涉標的物舉行了续行查封。本院認為,履行標的物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非經人民法院容许,任何人不得對其舉行毁损變更、设定权力包袱等有违查封目標的處罚舉动。郴州中院向宜章县房產辦理局、宜章县河山資本局發出协助履行通知书的舉动,便是向不动產挂号機構打點不动產查封挂号、限定不动產買賣的公示舉动,具备法定的公示效劳,张贴封条或通知布告與否,其實不影响不动產查封挂号的公示效劳。是以,華冠建材公司主意本案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通知布告,不具备公示效劳,是其對相干法令及司法诠释的歪曲,本院不予支撑。

(三)关于華冠建材公司主意解除强迫履行是不是有法令根据的問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財富的划定》第二十六条划定,被履行人就已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財富所作的移轉、设定权力包袱或其他有碍履行的舉动,不得匹敌申請履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予占据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財富或施行其他有碍履行的舉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請履行人的申請或依权柄消除其占据或解除其波折。人民法院的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劳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

据原审法院查明,《租赁协定书》《园地租赁合同》别離签定于2013年4月1日及2013年10月1日,華冠建材公司自此占据、利用涉案地皮及房產。如前所述,涉案地皮及房產早在2007年10月30日被法院查封并挂号公示,華冠建材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占据、利用涉案地皮及房產系在法院查封時代。華冠建材公司未經人民法院准予,占据、利用涉案標的物,人民法院依权柄消除其占据和利用状况,請求其在公道時候内搬離,合适法令划定。華冠建材公司主意其承租的涉案地皮及房產產生在法院查封通知布告以前,有权继续占据、利用,于法無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華冠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請不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項、第六項的划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裁定以下:

驳回宜章華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請。

审 判 长 江显和

审 判 员 张颖新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蒲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落髮, 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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