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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工商局颁發“住改商”营業执照是否合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4-6-28 16:47
標題: 工商局颁發“住改商”营業执照是否合法?
罗某某和廖某某系某區 MZ花圃A區14幢3单位 101室的業主。2016年3月9日,第三人廖某某向濟宁市某區工商行政辦理局申请打點MZ花圃百貨超市的業務执照。2016年3月21日,區工商行政辦理局审查認為質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赞成受理,報请带领审批。2016年12月5日,區工商行政辦理局為廖某某颁布了 MZ花圃百貨超市的業務执照。

MZ花圃小區業主委员會認為,罗某某和廖某燃脂按摩油,某的衡宇性子為室第,但其未經相邻業主具名赞成,未經業主委员會和物業公司赞成,私行扭转衡宇用书,創辦了百貨超市。

将衡宇窗户改成大門,占用小區绿地作為收支通道,而且在大眾绿地内堆放大量貨品,既陵犯了相邻業主的权柄,也侵害了大眾绿地舉措措施,同時侵害了全部業主的长處。MZ花圃業主姑且辦理規约第7條第3款商定,绿地属于全部業主的大眾舉措措施。第11條商定,業主如需扭转物業設計用處,需征得相邻業主的书面赞成後,報行政台北機車借款,主管部分核准并告诉物業辦理企業。第20條商定,業主不得占用或粉碎物業共用部位和舉措措施。第33 條商定,業主造反姑且規约的,其他業主和物業辦理企業可以提告状讼。

區工商行政辦理局明知廖某某在小區室養顏美容,第衡宇創辦超市手续分歧法,仍為廖某某颁布MZ花圃百貨超市的業務执照,既违背法令劃定,也加害了其他業主的正當权柄。為此,MZ花圃小區業主委员會作為原告向法院提告状讼,哀求法院判令缴销被告區工商行政辦理局為第三人廖某某颁布的 MZ花圃百貨超市的業務执照。

被告區工商行政辦理局辩称:第一,原告主體不适格。原告和本案行政@舉%j4妹妹R%動@没有长處瓜葛,不具有本案的主體資历。業務执照和原告没有任何法令上的厉害瓜葛,業務执照只是對其主體資历的允许,并不是對谋劃@舉%j4妹妹R%動@的允许,其谋劃@舉%j4妹妹R%動@是不是必要其他主體的赞成,与工商挂号没有任何瓜葛,更与業務执照没有必定的法令上的接洽。第二被告的行政@舉%j4妹妹R%動@正當。被告的行政@舉%j4妹妹R%動@只是付与其從事谋劃@舉%j4妹妹R%動@的主體資历。不必要業主委员會的前置审查核准。法令没有劃定“住改商”必要業主委员會的审查定见,只是劃定要經有厉害瓜葛的業主赞成,

本案中住改商信息申報表,没有業主委员會盖印,并不是必要業主委员會的审查赞成,只是确認無厉害瓜葛其他業主是不是提出贰言额一中申報的方法,本案中街道處事處作為當局構造,證实具备比業主委员會更高的效劳。是以,原告哀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第三人廖某、罗某辩称:原告應在行政@舉%j4妹妹R%動@作出之日@晓%7R1C4%得或理%ZMH27%當@晓得该行政@舉%j4妹妹R%動@的内容。本案中,原告理當合用6個月的告状刻日。本案業務执照注册日期是2016年3月21日,原告應在2016年9月21日以前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告状,已跨越了诉讼時效哀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法院裁决】

法院經审理後認為,“住改商”理當收罗有厉害瓜葛的業主的定见。被告區工商行政辦理局在审查廖某某提交的“住改商”信息申報表時,此中業主委员會或居(村)民委员會审查定见一栏中,既没有颠末業主委员會审查,也未颠末住民委员會审查,据此作出的行政@舉%j4妹妹R%動@,重要證据不足,违背法定步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若干問題的诠释》第41條劃定,未告诉其他组织诉权或告状刻日的,從晓得或理當晓得详细行政@舉%j4妹妹R%動@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跨越2年。是以,原告的告状并未跨越告状刻日,高眼裁决撤消被告第三人廖某颁布的百貨超市的業務执照。

【點评】

   被告的工商挂号@舉%j4妹妹R%動@与業主委员會有厉害瓜葛,被告颁布業務执照的行政@舉%j4妹妹R%動@不合适法令劃定

本案中,第三人在室第内創辦超市,强占了業主共有的园地摆放貨脂流茶,品,侵害了業主的正當权柄。業主委员會作為全部業主长處的代表,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告状未跨越告状刻日

本案業務执照注册日期是2016年3月21日,從注册日期起头计数,至立案之日也不足2年,原告告状未跨越告状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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